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工业危化类政策文件 >详情

工业危化类政策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工业和信息化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6-28 20:00:35

视力保护色:打印此页

 

内经信投规字〔2016〕276号

各盟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扩权强县试点县(旗、区)经信局:   

为进一步规范各地区核准备案工业和信息化投资项目工作程序,加强项目过程服务和监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禁扩大或变相扩大核准目录范围 

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自治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内政发〔2014139号)、自治区发改委和经信委《关于印发<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内发改法规字〔2016622号)要求,不得擅自扩大或变相扩大核准项目范围,除自治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范围内的项目外,一律实行备案制。如今后国家或自治区调整核准项目目录,以最新的核准目录为准。 

二、严禁增设核准备案前置条件 

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只保留选址意见、用地预审以及重特大项目的环评审批作为前置条件;实行备案制的投资项目,仅进行“合规性”审查,不得设置任何前置条件。各地区不得以任何借口自行增加核准备案前置条件。 

三、理顺优化投资项目在线审批流程 

内蒙古自治区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已开通,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快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应用的通知》(内政办发电〔201633号),要求自630日起,全区所有非涉密项目必须通过自治区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审批办理。但由于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刚开通,技术及流程设计上还存在一些问题,各地区在办理过程中,要将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我委或平台服务人员,以便及时修正和不断完善。对于目前仍不能接入审批监管平台或虽接入但不能正常使用的,为不耽误项目的核准备案,仍按原渠道办理。各地区要严格遵循职权法定原则,规范优化审批流程,及时更新核准备案工作规则和办事指南。 

四、加强项目过程服务和监管 

改变过去投资管理工作方式,把投资管理工作重心逐步从事前项目核准备案转向过程服务和事中事后监管。要将投资管理工作的立足点放到服务上,更加注重核准备案前的政策咨询和引导及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协调服务。针对项目核准备案权力下放与配套制度建设不同步、投资法制建设滞后、事中事后监管和过程服务不到位等问题,不等不靠,积极想办法,出台或完善相关制度,加强服务和监管。对2013年后国家、自治区各级经信部门核准备案的工业和信息化项目,各盟市经信委要在年底前进行清理,对于是否开工建设、是否建成、建批是否一致进行了解和说明,并对建批不符等问题如何整改提出具体处理建议,并抄原项目核准备案机关。 

2016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