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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危化类政策文件

乌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6-28 20: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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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暂行)》(内发改规范环资字[2017 ]141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市、区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两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本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核报国务院审批以及由国家发改委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硏究报告前,需取得自治区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国家发改委核报国务院核准以及国家发改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前取得自治区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三、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以及跨盟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自治区节能审查机关负责;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及以上5000吨标准煤以下的固定资产项目目以及跨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査由市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标准煤及以上3000吨标准煤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区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

四、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项目建设单位应向项目管理权限同级的节能审查机关报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声明(格式见附件),并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

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行业目录》(发改环资规[2017]1975号,以下简称《目录》),节能潜力小已纳入《目录》的行业包括风电站、光伏电站(光热)、生物质能、地热能、核电站、水电站、抽水蓄能电站、电网工程、输  油管网、输气管网、水利、铁路(含独立铁路桥梁、隧道)、公路、城市道路、内河航运、信息(通信)网络(不含数据中心)电子政务、卫星地面系统。对于《目录》中的项目,建设单位可不编制单独的节能报告,只需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中对项目能源利用况、节能措施情况和能效水平进行分析,建设单位投资建设《目录》中的项目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采用节能技术、工艺和设备,加强节能管理,不断提高项目能效水平

六、节能审查机关受理申报材料后,应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系统具体办理时限要求出具审查意见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暂行)》(内发改规范环资字[2017]1417号)

乌海市发展和革委   乌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7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