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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乌海市“审管分离”工作制度

发布日期:2018-11-09 16:3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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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化乌海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试点改革,建立健全行政审批与监管相互协调的运行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呼和浩特市、兴安盟、乌海市、满洲里市、赤峰市翁牛特旗、内蒙古阿拉善经济开发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批复》(内政字〔201799号)和《乌海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乌党办发〔201723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审管分离,是指经自治区批准在乌海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试点工作,建立行政许可事前审批与事中事后监管相对分离、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工作办法。

  第二条  乌海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依法履行乌海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审批职能,推行一枚印章管审批的工作模式。

  第三条  对已划转到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的行政许可事项(以下简称划转事项”),由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正式承接后,原审批监管职能部门不再行使审批权,主要负责事中事后监管和相关行业规划、政策、标准、规范制定等工作。

  第四条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与监管部门按照权责统一的原则,对审管分离后的行政行为承担审批和监管的法律责任。行政审批与监管的责任划分以审批结果信息的推送和接收为界。审批结果信息推送之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履行审批职责;监管部门接收审批结果信息后履行监管职责。

  第五条  在审批和监管过程中,对于需要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和监管部门相互配合的审批事项,互相征求对方意见、建议,实现行政许可事前审批与事中事后监管相对分离、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

  第二章  审批职责

  第六条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依据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划、政策和标准,对已划转并承接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受理审批,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行政许可事项核准、签章、发文或发件,并对审批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协调配合监管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做好行政许可事项的专家评审、技术论证、现场踏勘工作。

  第八条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定期对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实施情况进行评价,建立制度、畅通渠道,听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许可实施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规范职责范围内的行政审批行为,建立和完善相应工作机制。

  第三章  监管职责

    第十条 按照权责法定、权责对等的原则,严格区分部门行政许可行为和正常监管业务工作,监管部门工作重心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根据法定的审批条件、行业规范、行业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事中事后监管,构建综合监管体系,承担监管责任,确保管住管好管到位。

  第十一条 监管部门应全面强化日常监管职能,加强信息技术运用和风险监测防范,完善事中事后监管的体制机制,建立健全具体监管办法,制定职能部门监管清单。

  第十二条 划转事项后,与行政许可事项相关的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其他行政权力仍由原职能部门实施。

  第十三条 对已划转行政许可事项涉及的各类综合勘验、技术论证和专家评审等工作,仍暂由原职能部门负责,以确保相关业务工作的专业性和连续性。待条件具备后,再由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统一行使相关职责。

  第四章  衔接机制

  第十四条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与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强沟通、信息推送、协调联动,实现审批与监管既相互分离又相互制约、相互促进,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第十五条 按照审管分离、审管互动流程,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要按照承诺时限对申请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作出审批,并在审批事项办结后,将审批全部材料、办事要件、审批结果等所有审批信息全面推送至监管部门,为监管部门实施事中事后监管提供全面依据。

  第十六条 相关职能部门要明确一位分管领导总体负责推送审批信息的查询归档、调度监管和勘验评审等工作,具体安排一名联络人员及时通过政务服务云平台查阅相关审批信息,并做好对内审批数据的互通共享与对外监管信息的反馈推送工作。

  第十七条 相关职能部门要及时将有关监管信息以及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奖励等情况反馈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做到审批与监管信息共享互通,避免监管缺位失位。对于涉及吊销证照等取消行政许可资格的,要将处置意见书面提交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由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按规定程序予以备案注销。

  第十八条 对于行政许可事项办理过程中需要现场勘察、专家评审、论证听证等环节的,由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在办理完毕前期受理环节后,将审批事项全流程信息推送至相关职能部门,相关职能部门依据推送信息组织实施现场勘察、专家评审、论证听证等事项,并将意见结果书面函告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由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依据意见结果对申请事项作出审批。

  第十九条 对涉及公众参与的许可事项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应及时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间各职能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监管,对发现的问题要以函告形式书面通知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逾期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条 相关职能部门在监管过程中,对许可事项审批存在问题的,要及时告知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予以纠正或严格相关许可事项的准入,做到既依法依规审批,又符合地区发展客观实际。

  第二十一条 相关职能部门要协助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做好与上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沟通对接工作,遇涉及行政审批的法律法规、政策标准、技术标准、管理规范等内容更新、修订、调整要及时以书面函告或信息推送的形式告知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推动相关工作的衔接配合,保证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工作稳妥推进、规范有序。

  第二十二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要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紧密配合,共同做好上级部门涉及行政审批的检查、考核、评比等工作,避免因工作交接而产生的工作疏漏。

  第二十三条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围绕审管分离工作制度要求,根据各自工作职能职责和内部机构运转情况,建立健全审管信息推送、定期沟通协调等配套性制度机制,保障行政审批与监督管理工作的整体性和协调性。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纪委、市编办(审改办)、市政府办公厅、市信息化办公室等相关部门依职权对审管分离、审管互动工作机制运行情况进行督查、管理与考核,着重对审管衔接是否顺畅、职责是否落实到位等情况进行及时掌握、提交和处理。

  第二十五条 市纪委依托电子监察平台对审管分离工作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超时审批、不按照规定查阅接收审批信息和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职责等行为,对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进行问责;对造成一定损失和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十六条 市编办(审改办)负责审管分离工作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将责任是否落实到位列入到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中。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办公厅要将审管分离工作制度执行情况纳入各相关单位年度绩效考核指标内容,并加重考核指标赋分比重。

  第二十八条 市信息化办公室做好政务服务云平台审管分离全流程信息数据归集和使用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