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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乌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咨询辅导服务工作制度(试行)

发布日期:2019-12-25 08:4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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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我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咨询指导协调服务提高审批工作质量及效率,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字2019〕43号)、《乌海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乌海政字〔2019〕45号相关要求,结合地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咨询指导协调服务包括工程建设项目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各个阶段的审批事项,以及评价评估、技术审查、市政公用服务等事项。

第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咨询辅导服务工作坚持服务为本、效率优先、分工协作的原则。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为属市级审批、核准、备案、审核

转报权限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市委市政府交办的项目。

 工程建设项目咨询辅导窗口设立在市行政服务中心投资项目审批咨询助办服务专区,安排专人为工程建设项目报建人员提供咨询指导协调服务,推行“上门服务、集中辅导、帮办助办”的模式,确保投资项目尽快落地。

 组建专业服务团队,由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会同各审批部门组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前期辅导服务专班,每个审批部门指定一名分管领导和联络员作为专班成员,共同为项目单位提供及时准确线上线下的前期咨询辅导服务,方便项目单位做好项目报批准备,提前修正解决存在的问题。

 咨询指导协调服务包括现场咨询、电话咨询、书面咨询和网上咨询。现场咨询和电话咨询实行首问负责制首接咨询人员无法回答的,应请行政服务中心熟悉业务的其他人员予以回答。书面咨询、网上咨询由咨询人员或审批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

第七条 建设项目咨询辅导窗口针对专业性强、涉及环节多、报批周期长的工程建设项目,可采取分阶段设置“前期辅导”环节的方式,为项目单位提供准确高效的前期助办服务。

第八条 受理审批前,根据项目单位需要,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根据申请内容指定相关审批部门和综合窗口工作人员提供与审批相关全流程的指导服务,各审批部门要在2个工作日内提供各阶段审批辅导方案报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进入具体审批阶段之后,根据项目单位需要,由各审批阶段的牵头审批部门协调相关审批部门提供本阶段审批受理的详细辅导服务,并及时将辅导情况反馈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确保项目单位提供的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标准。

第九条 各审批部门和综合窗口工作人员要认真执行“首问负责制”和“一次告知制”,项目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窗口咨询、申请办理审批事项时,首先接待的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综合窗口工作人员应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查,书面一次性告知审批要求及申请材料清单。

第十条 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负责各审批部门与项目单位之间的沟通交流,加强各审批业务科室之间的联动配合,召集各审批业务科室按照职能职责的划分,对项目单位申请事项予以指导,全程辅导项目单位填报相关材料和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 咨询辅导工作要做到全程留痕,定期整理总结辅导项目时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研究分析并形成常态化解决问题的具体路径与措施,不断提升辅导水平。

第十二条 咨询服务人员和综合窗口人员不得以任何借口推倭、拒绝、搪塞咨询服务对象,不得怠慢、漠视咨询服务对象。对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相关责任人员,应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 本制度由乌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