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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根据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乌海政办发〔2011〕76号)文件精神,女职工产假期间由领取工资改为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仍由原渠道领取工资,不发放生育津贴。男职工护理假期间由领取工资改为享受护理津贴,护理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护理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仍由原渠道领取工资,不发放护理津贴。据此,各参保单位不再发放参保职工享受生育津贴期间的工资,参保职工不得重复享受待遇,请各参保单位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