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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

发布日期:2019-07-22 16: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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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

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目标,以更好更快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为导向,按照“统筹谋划、问题导向、便民利民、依法行政”的原则,加大转变政府职能和简政放权力度,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信息数据平台、管理体系、监管方式“四统一”。

(二)改革内容。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实施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和公共设施接入服务全流程、全覆盖改革。主要是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覆盖行政许可等审批事项和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其他类型事项,推动流程优化和标准化。

(三)主要目标。2019年上半年,全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时间(含所有行政许可、备案和依法由审批部门组织、委托或者购买服务的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包括设计方案审查、施工图审查等,以及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报装等事项办理时间)压缩至120个工作日以内。其中,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压缩至30个工作日以内,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压缩至25个工作日以内,施工许可阶段压缩至25个工作日以内,竣工验收阶段压缩至40个工作日以内。自治区和盟市初步建成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框架和信息数据平台。到2019年底前,将审批时间压缩至100个工作日以内。其中,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压缩至25个工作日以内,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压缩至20个工作日以内,施工许可阶段压缩至20个工作日以内,竣工验收阶段压缩至35个工作日以内。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相关系统平台互联互通。到2020年10月底,基本建成自治区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体系。

二、统一审批流程

(四)合理划分审批阶段。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包括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四个阶段。在此基础上,可以按照审批阶段“只少不多”的原则,进一步分类优化审批流程。每个审批阶段确定一家牵头部门,制定并实施并联审批管理办法,实行“一家牵头、并联审批、限时办结”。

(五)精简审批环节。取消不合法、不合理、不必要的审批事项,减少保留事项前置条件,简化申请材料,提出本地区、本部门所有审批事项的处理意见并向社会公告。下放审批权限,对下级机关有能力承接的审批事项,明确下放或者委托下级机关审批,制定并实施配套制度,指导下级机关做好下放事项承接工作。合并审批事项,确定合并审批事项目录,制定并实施审批事项合并办理的具体规定,明确审批主体、办事流程和完成时限等。转变管理方式,对能够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方式替代的审批事项,调整为政府内部协作事项并明确管理方式和相关要求等。调整审批时序,确需地震安全性评价的调整到工程设计前完成;将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和取水许可等事项调整到开工前完成;将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报装提前到开工前办理;可以将用地预审意见作为使用土地证明文件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审批流程图和办理指南中明确所有审批事项的办理时序。

(六)规范审批事项。对本地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进行全面清理,统一审批事项和法律依据等。各盟市制定的审批事项清单原则上要与自治区审批事项清单一致,超出自治区审批事项清单范围的,要报上级机关备案并说明理由。各盟市将审批事项清单报自治区备案。自治区将审批事项清单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

(七)分类制定审批流程。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类型、投资类别、规模大小等,明确工程建设项目的划分依据和类别。根据国家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图示范文本,制定并实施不同类型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流程图,审批流程图要明确审批阶段、审批部门、审批事项和审批时限等。其中,审批时限要具体明确全流程总审批时限以及各审批阶段、各审批事项的审批时限。

(八)实行联合审图和联合验收。制定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管理办法,明确审查内容、审查标准、审查方式和审查时限等具体事项。制定并实施限时联合验收管理办法,明确牵头部门、参与部门、验收标准、工作规则、办事流程和验收时限等。对于验收涉及的测绘工作,实行“一次委托、联合测绘、成果共享”。

(九)推行区域评估。在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推行由政府统一组织对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水资源论证等评估评价事项实行区域评估。制定并实施区域评估细则,明确实施区域评估的主体、实施范围、内容、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措施等。

(十)推行告知承诺制。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对已实施区域评估的工程建设项目,相应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制定并实施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明确告知承诺制的具体要求以及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措施等。公布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

三、统一信息数据平台

(十一)建立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整合并初步建成覆盖各有关部门和盟市、旗县(市、区)各层级的自治区及盟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将审批流程各阶段涉及的审批事项全部纳入审批管理系统,并分别与国家、自治区和盟市审批管理系统对接。审批管理系统要具备“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在线并联审批、统计分析、监督管理等功能,在“一张蓝图”基础上开展审批,实现统一受理、并联审批、实时流转、跟踪督办。制定审批管理系统运行管理办法,通过审批管理系统在线监管审批部门的审批行为,对审批环节进行全过程跟踪督办及审批节点控制,杜绝审批事项体外循环。完善审批管理系统,实现与相关系统平台互联互通。各级人民政府要在审批管理系统整合建设资金安排上给予保障。

四、统一审批管理体系

(十二)一张蓝图统筹项目实施。全面梳理本地区各类规划与空间管控要素,明确“多规合一”包含的规划目录、建立“多规合一”协调机制、明确形成数据目录(各类空间规划图层信息等)、统筹整合各类空间规划等事项完成的具体要求和时间节点。制定项目生成管理办法,明确如何统筹协调各部门提出建设条件以及需要开展的评估事项等内容。推进形成“多规合一”的“一张蓝图”,整合空间管控数据,明确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形成管控边界清晰、责任主体明确和管控规则明晰的空间规划图,实现利用审批管理系统的“多规合一”功能策划生成项目。完成差异图斑分析,制定消除空间规划矛盾和差异的工作计划,提高“一张蓝图”统筹项目实施效率。不断完善“一张蓝图”,统筹安排年度项目,制定项目年度实施计划。

(十三)一个窗口提供综合服务。加强政务大厅建设,明确线上线下“一个窗口”提供综合服务的具体措施和运行规则,制定“一窗受理”工作规程。整合设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统一收件、发件、咨询。制定并实施咨询辅导等服务规定,鼓励为申请人提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咨询、指导、协调和代办等服务。

(十四)一张表单整合申报材料。制定各审批阶段的办事指南、申请表单、申报材料目录,由同一阶段内各审批部门共同使用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报表单、一套申报材料。不同审批阶段的审批部门应当共享申报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

(十五)一套机制规范审批运行。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配套制度,包括四个审批阶段的配套制度,以及牵头部门负责制、审批协调机制、跟踪督查督办制度、“多规合一”协同规则、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运行规则、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等,并根据改革实践不断修改完善。

五、统一监管方式

(十六)加快项目审批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审批事项、流程、服务、受理场所、监督评价“五位一体”的项目审批标准化体系,确保同一事项在纵向不同层级、横向不同区域间的相对统一。编制涵盖事项名称、设定依据、申请材料、审批流程、办理时限、常见问题解答等要素的标准化审批服务指南并向社会公布。编制审批工作细则,细化审查内容、标准、要点、责任等,合理确定自由裁量权。

(十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制定并实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相关制度和监督检查办法,完善与改革相适应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建立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承诺人未履行承诺的,审批部门要依法撤销相关行政审批决定并追究承诺人的相应责任。

(十八)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并实施红黑名单制度,出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实行信用分级分类管理。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信用信息平台,并与全国和自治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互联互通,公开企业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不履行承诺的失信行为。

(十九)规范中介和市政公用服务。建立并实施中介和市政公用服务管理制度,实行服务承诺制,明确服务标准、办事流程和办理时限,规范服务收费。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建立中介服务网上交易平台,对中介服务行为实施全过程监管。加快中介机构脱钩改制,培育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机构。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机构开展清单之外的服务,不得指定中介机构。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服务全部入驻政务大厅提供“一站式”服务,并实施统一规范管理。

六、加强组织实施

(二十)加强组织领导。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全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自治区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推进任务落实。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承担改革主体责任,要成立以主要负责同志为组长的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研究解决改革中的重大问题,确保按时保质完成任务。实施方案经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会议通过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修改完善后以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名义印发,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自治区人民政府将盟市的实施方案集中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十一)加强沟通反馈和培训。建立上下联动的沟通反馈机制,及时了解国家和盟市改革工作情况,督促指导下级机关研究解决改革中遇到的问题。制定培训计划,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工作人员和申请人的业务培训。

(二十二)严格督促落实。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列为政府重点督导内容,制定督导和评估评价办法,明确督导和评估评价主体、内容、时间等。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每月向自治区报送工作进展情况,自治区人民政府每月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建立改革公开制度,及时将改革工作方案、审批流程、审批事项清单、改革配套制度、评估评价标准、改革工作进度、评估评价和投诉举报核查情况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二十三)强化法治保障。加强与人大常委会及司法机构的沟通协调配合,加快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释”工作,修改或者废止与改革要求不相符的相关制度。鼓励改革创新,改革措施涉及突破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的,按照程序报请有权机关授权。允许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先行先试,依法依规推进改革。

(二十四)做好宣传引导。加强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做好公众咨询,广泛征集公众意见建议,鼓励企业和群众积极参与,为顺利推进改革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