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策解读 >详情
政策解读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我市就业工作,根据自治区人社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内人社明电〔2020〕1号)精神,现将《关于落实疫情期间发放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的通知》、《关于落实疫情期间就业创业服务补贴的通知》、《关于落实疫情期间创业孵化园就业补助资金的通知》3个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0年2月21日
关于落实疫情期间发放一次性吸纳
就业补贴的通知
一、补贴对象
对春节期间(截止2020年2月9日)开工,保障疫情防控、公共事业运行、群众生活必需的重点企业,每吸纳一名高校毕业生、农牧民工、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发放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二、补贴标准
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标准为1000元/人。
三、所需资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
(二)《乌海市重点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申报审核表》(附件1)
(三)《乌海市重点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花名册》(附件2);
(四)新吸纳就业人员劳动合同;
(五)新吸纳农民工就业的重点企业,还应出具农民工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出具的农民工因疫情无法返岗证明;
四、受理机构
申请企业可向所属地各区人社部门申领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五、资金渠道
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由就业创业补助资金列支。
六、补贴申报和拨付流程
各区人社部门审核,报请财政部门及时将补贴资金拨付至申报企业在银行设立的基本账户。
附件:1.乌海市中小微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申报表
2.乌海市中小微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花名册
附件1
乌海市重点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申报表
单位社保 编码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企业 名称 | 企业地址 |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法人 代表 | 法人代表 身份证号码 | |||
开户 银行 | |||||
银行基本账号 | |||||
企业 承诺 |
我单位以上申报资料属实,如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补贴的违法行为,我单位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 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2
乌海市重点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花名册
单位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个人社保编号 | 身份 证号 | 现住址 | 联系 电话 | 用工起始时间 | 劳动合同期限 | 人员 类型 (失业/农民工) | 补贴 金额 (元) |
补贴金额合计(元) |
制表人: 联系电话(手机):
关于落实疫情期间就业创业服务补贴的通知
一、 补贴条件
经市、区人社部门批准获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且年检合格、并办理工商登记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疫情防控期间(春节到疫情结束)组织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农牧民工到我市各类企业就业,并协助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的。
二、 补贴标准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组织符合条件人员到企业就业,按实际人数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100元/人(同一推荐成功就业人员一年只能享受一次)。
三、审批流程
(一)申请。符合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用工企业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同时填写《乌海市疫情期间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审批表》、《乌海市疫情期间就业创业服务补贴花名册》。
(二)审核。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推荐成功上岗人员的就业、社会保险缴纳情况进行比对,确定拟享受就业创业服务补贴的人数及补助金额,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三)拨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疫情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对机构合法性及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复核,核实无误后将结果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示5日。公示期间无异议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拟文批复,将补贴资金拨付至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银行账号。
四、申请材料
(一)《乌海市疫情期间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审批表》(1式3份);
(二)《乌海市疫情期间就业创业服务补贴花名册》1份(加盖公章);
(三)支付介绍成功就业人员薪酬的证明复印件1份(查验原件);
(四)企业与介绍成功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1份(查验原件);
(五)推荐介绍成功就业人员《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1份,高校毕业生还需提供《毕业证》复印件1份;
(六)人力资源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附件:1.《乌海市疫情期间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审批表》
2.《乌海市疫情期间就业创业服务补贴花名册》
附件1
乌海市疫情期间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审批表
申报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名称 (全称) | |||
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信息 | 开户银行或账号基本信息 | ||
姓 名 | 户 名 | ||
身份证号码 | 开户银行 | ||
联系电话 | 银行基本 账 号 | ||
经办人员姓名 | 联系电话 | ||
申请补贴 人数(人) | 申请补贴 金额(元) |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意见 |
经审核,核定符合条件补贴人数 人,同意拨付就业创业服务补贴资金人民币¥ 元。
审核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市人力资源社会和保障局审批意见 |
审批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2
乌海市疫情期间就业创业服务补贴花名册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 | 人员类型 (下岗失业/大学生/农民工) | 工作单位 | 劳动合同 起止日期 | 联系电话 |
补贴金额合计(元) |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关于落实疫情期间创业孵化园就业补助资金的通知
一、 补贴范围
由市、区人社部门认定的各类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自治区认定的四众创业支持平台,疫情期间且在正常运营的。
二、 补贴标准
对在疫情期间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四众创业支撑平台为创业者降低或减免租金、物管费、服务费、开展线上对接服务等的,据实给予3个月减免费用补助。
三、审批程序
(一)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四众创业支撑平台向所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同时填报《疫情期间创业园(基地)就业补贴资金审批表》、《疫情期间创业园(基地)就业补贴资金汇总表》。
(二)初审核实。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四众创业支撑平台的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包括孵化成功创业实体数、疫情期间开工运行企业数、疫情期间减免费用证明等),并在疫情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初审意见,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复核审批。
(三)公示拨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复核,核实无误后将结果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示5日。公示期间无异议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和四众创业平台的银行账号。
四、申报材料
(一)人社、财政部门的认定文件;
(二)《疫情期间创业园(基地)就业补贴资金审批表》《疫情期间创业园(基地)就业补贴资金汇总表》;
(三)创业园(基地)营业证照、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与减免入驻企业(商户)签订的协议或合同,疫情期间减免费用公告(包括租金、物管费、服务费、开展线上对接服务等),上年度入驻企业缴费台账或凭证等;
(四)创业园(基地)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资料。
附件: 1.《疫情期间创业园(基地)就业补贴资金审批表》
附件1
乌海市疫情期间创业孵化基地补贴资金审批表
单位名称(签章)
法人 | 地址 | 联系人 | 电话 | ||||
邮箱 | |||||||
园区启用日期 | 园区认定日期 | ||||||
运营机构名称 | 人社部门认定类别 | 自治区级□,盟市级□,县区级□ | |||||
孵化场所面积(M2) | 孵化场所利用率 | % | |||||
累计入驻孵创业实体数 | 累计孵化成功创业实体数 | ||||||
累计带动就业人数 | 在孵创业实体数 | ||||||
主要服务对象群体 | 疫情期间开工运行企业数 | ||||||
疫情期间减免企业数量费用合计 | 其中 场租租金: 物管费: 服务费: 开展线上对接服务费: | ||||||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意见 | 疫情期间减免费用合计XX元,同意补贴XX元, 经办人: 单位签章 | ||||||
区财政局意见 | 单位签章 |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意见。 | 单位签章 | ||||||
市财政局意见 | 单位签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