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经济开发区 (海勃湾工业园) 管理委员会:
你单位 《关于申请审查 〈内蒙古乌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海勃湾产业园洪水影响区域评估报告〉 的请示》 ( 海工管发 〔2021〕174号) 收悉, 我厅委托内蒙古自治区水利事业发展中 心召开了 《内蒙古乌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海勃湾产业园洪水 影响区域评估报告》 ( 以下简称 《 报告》 ) 技术审查会, 经研究, 现将审查意见印发, 并将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 基本同意评估范围为乌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海勃湾产 业园, 四至范围: 东至千里山、 南至金沙湾旅游路、 西至京藏高 速公路、 北至新千路和规划经四路, 面积为 2124. 24公顷。 评估 对象为海勃湾产业园涉及的河流和涉河建设项目。 主要涉及河流 为千里沟、 阿拉坦图沟、 后格德尔根沟。
二、 基本同意 《 报告》 中水文分析计算方法和结论, 基本 同意洪水影响分析评价结果。
三、 基本同意 《 报告》 中消除和减轻影响的补救措施, 在 后续开发建设过程中严格遵照执行。
四、 开发区管委会在园区规划、 建设和管理中, 要积极与当地 防汛部门密切配合, 并服从当地河道管理和防汛部门的调度和指挥。 五、 基本同意 《报告》 中制定的适用告知承诺制管理的涉 水建设项目的相关技术指标、 参数和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管理的涉 水建设项目清单。
六、 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规定加强对乌海市高新技术 产业开发区海勃湾产业园涉水建设项目的监管。
七、 评估区域发生重大变更, 以及区域周边防洪安全发生较 大变化的情况下, 应重新开展洪水影响区域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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